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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筑金沙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川藏两地检察机关建立跨省协作机制
时间:2021-05-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推动解决川藏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问题,形成全流域、跨区划保护合力,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四川省检察院出台《关于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跨省际区划管辖原则予以细化。明确规定,跨省际管辖应当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以指定管辖为例外。在立案审查、异地协助等方面融入检察履职方向、措施,准确诠释川藏检察机关办理跨省际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协作性,规定跨省际管辖的检察院到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的,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办法》对跨省际区划结案程序予以规范。

  一是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承办跨省际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应当向生态环境受损地的同级检察院通报受损公益的修复或者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共同对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开展异地生态修复。承办跨省际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可与生态环境受损地的检察院建立跨区域生态修复基地。

  三是注重结案审查报告。跨省际管辖案件的结案审查报告,应当层报指定管辖的上级检察院同意,并上报省级检察院备案。

 

  关于印发《关于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3日

 

关于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管辖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解决川藏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跨省际区划管辖问题,形成全流域、跨区划保护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协作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作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领域的跨省际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条【跨省际区划管辖原则】跨省际管辖应当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以指定管辖为例外。

  指定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地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要求;

  2.相邻地区检察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分别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3.指定管辖应当优先指定适格行政机关所在辖区相邻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四条【跨省际区划属地管辖】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领域的跨省际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均可以管辖。

  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由其他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更为适宜的,应当自发现线索之日起7日内将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收到案件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7日内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跨省际区划协商管辖】符合跨省际管辖条件的案件,由先立案的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其他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由其办理更为适宜的,可以与相邻地区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协商意见确定管辖,自确定管辖之日起7日内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条【跨省际区划指定管辖】符合跨省际管辖条件的案件,先立案的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没有依法及时办理,导致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相邻地区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先立案办理的人民检察院沟通情况。经沟通仍然未依法及时办理的,相邻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指定管辖通知之日起5日内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第七条【立案审查】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案件线索后30日内决定立案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应当通报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异地协助】跨省际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到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的,当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上级督办】有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后30日内未依法立案,或者未书面回复移送案件线索的人民检察院的,移送案件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邻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收到情况通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其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对案件办理实施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以提级办理或者指定其他检察院办理。

  案件线索重大、复杂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督促相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条【统一标准】四川省、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统一办案标准。

  在执行本协作办法过程中,若遇到法律适用或程序争议问题,两地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结案程序】承办跨省际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生态环境受损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受损公益的修复或者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共同对生态环境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跨省际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与生态环境受损地的人民检察院建立跨区域生态修复基地,开展异地生态修复。

  跨省际管辖案件的结案审查报告应当层报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并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颁布实施】本协作办法自会签之日起生效。

  (来源:西藏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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